有關配件保固、產品保固和保固的示範手冊 合約沒有明確提及消費者有14天的時間退出合同,而是僅提及了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使用了不明確和誤導性的語言(165)。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來說,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特徵。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同樣,一個消費者組織根據對各種品牌 記帳士 IT 設備的研究提起了集體訴訟,該研究顯示廣告中的記憶體與實際記憶體之間的平均差異為三分之一。 記帳士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謊稱其消費貸款利率是市場上最低的。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然而,商家不能對某些消費者對其商業行為的所有可能解釋或消費者對此的反應負責。 「可信度」的概念涉及那些可能更傾向於相信給定陳述的消費者群體。 這個概念是中立且視情況而定的,因此它的目的是保護該群體的成員,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成員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在誤導性尿布廣告假設過敏與零售商的尿布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國家法院認定普通消費者是幼兒的父母,他們對過敏沒有特殊的了解(143)。 聲明也必須清楚、明確地說明它們所指的是產品或其生命週期的哪個面向(308)。 如果貿易商僅透過強調產品對環境的眾多影響之一來提出環境聲明,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或第 7 條,該聲明可能具有誤導性。 在某些情況下,此類未經證實的說法可能會給消費者留下這樣的印象:貿易商的產品或活動對環境沒有負面影響或僅產生正面影響。 如果它們可能會誤導一般消費者並導致他們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它們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a) 和 (b) 條的管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關於欺騙行為和不作為的第6條和第7條,綠色聲明必須真實,不得包含虛假信息,並且必須以清晰、具體、準確和明確的方式呈現,以免誤導消費者。 一家零售商透過電話行銷聯繫消費者,推銷一本免費的益智書和六個月的訂閱,這意味著需要額外購買五本書。 國家法院認為,這些資訊和對第一本免費書籍的強調可能導致消費者相信他們已經同意一次性付款,而實際上他們已經簽署了訂閱。 該貿易商被發現未能提供有關產品性質的明確信息,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a) 條 (223)。 設立公司 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在展示家具參考價格時劃掉了參考價格,但從未以該價格出售,從而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記帳士 6(1)(d) 條。 在此過程中,貿易商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折扣,實際上或可能欺騙了消費者(172)。 在某些情況下,黃金的購買和轉售可能須遵守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 如果訂單處理過程中商品價格發生變化,服務提供者將通知客戶。 服務提供者將盡一切可能在每種情況下為客戶提供較低的價格或提供合適的解決方案,使雙方滿意。 客戶受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這些條款和條件自購買之時(自提交線上訂單起)生效。 在提交訂單之前,用戶始終會被告知商店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因此透過提交訂單,用戶確認​​自己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和條件。 我們不支援「請勿追蹤」瀏覽器設置,目前不參與任何「請勿追蹤」框架,該框架允許我們回應您發出的有關收集您的個人資訊的信號或其他機制。 在 NCH 開展業務的其他國家(和州),您應聯絡相關人員居住國家/州的當地資料保護機構。 在歐洲,您的資料也由 NCH 登記工商 Corporation 和 NCH UK Ltd 處理,後者是 NCH 歐洲的主要和區域總部。 因此,聲明必須基於強有力的、獨立的、可驗證的和普遍接受的證據,並考慮到最新的科學發現和方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包含要求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文件或其他支持證據的同等義務。 一家電信業者在廣告看板上打出廣告稱,消費者只需 1 茲羅提即可獲得兩台平板電腦或一部手機和一台平板電腦。 設立公司 不過,零售商並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要享受這項優惠,他們必須簽署產品的24個月訂閱和36個月分期付款計劃。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此廣告歸類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公司設立 (220) 第 6(1)(d)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廣告。 (286) 依本指令附件一第 5 點,最終使用者依供電合約購買的電力中每種能源的比例必須在發票上註明。 根據a)和b)項,電力供應商必須特別確定「每種能源在貿易商上一年總能源結構中的份額」以及「貿易商能源結構對環境的影響」。 航空公司並未事先提供有關登記不完整的後果的信息,部分差異是由於航空公司自身系統造成的,例如可用於插入所有乘客姓名或中介機構網站的空間有限,電子接口彼此不對應(414)。 此外,委員會關於住宿分時度假指示的報告強調了與終止住宿分時度假合約相關的反覆出現的消費者問題。 報告指出,這一問題可以在國家法律層面上並透過更好地執行相關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的工具來有效解決。 工商企業對消費者的任何明顯扭曲或可能扭曲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做法,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違反經營者的職業勤勉要求(第5條)或被視為欺騙行為(第6-7條)或侵略行為(第8-9 條)。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自己的產品或業務,則適用相同的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始終表明通信的商業意圖,特別是關於附件一第22 設立公司 點,該點禁止虛假陳述或造成虛假印象,即貿易商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相關的目的而行事,或虛假陳述作為消費者他的表現。 設立公司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與他們明顯相關的品牌或產品(例如展示他們的名字或臉孔),也需要足夠的資訊。 意見塑造行銷涉及透過意見領袖宣傳特定品牌或產品,利用意見領袖可能對消費者認知產生的正面影響。 特別是,平台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平台在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時不得進行誤導性活動和遺漏。 設立公司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約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點的範圍。 一家線上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衣服和化妝品,因為它們對健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止痛藥、睡眠增強劑、除皺劑)。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255)。 此外,對於專業人士(即商人和醫生)的藥品和醫療廣告有具體的限制(即禁止)。 該領域的所有誤導性廣告案例(無論是否獲得授權的貿易商)都將觸發相關歐盟或國家規則的適用,並將受到相關執法和處罰制度的約束。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經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2020年,國家當局對兩家約會網站的經營者處以罰款,因為這些網站的訂閱模式不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當局發現,雖然這些網站的使用被宣傳為免費,但基本服務(例如聯絡用戶)是收費的,因此消費者在訂閱、續訂和費用方面獲得了誤導性資訊。 此外,大量的消費者投訴及其處理不力表明,貿易商不願意改變其溝通方式(222)。 因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線上交易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可能被視為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僅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而且必須能夠直接且持續地存取。 這種差異對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之間的互動尤其重要。 負責執行 UTP 會計師事務所 指令的國家當局在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潛在誤導性執法實踐中進行的調查通常是根據歐盟食品法的要求,基於產品成分的信息,包裝 (187)。 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1(1) 條,該規定適用於成員國適用歐盟法律,也適用於成員國執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 除此之外,該憲章還包含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第8 條)、兒童權利(第24 條)、消費者保護(第38 條)以及獲得有效補救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第47 條)的規定。 特定行為違反 TFEU 第 one hundred and one 公司設立 或 102 條這一事實並不自動意味著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該行為也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 然而,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評估商業行為的不公平性質時,如果可以認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所載「專業謹慎」的一般規定,則必須考慮違反競爭規則。 購買某些房地產開發案公寓的消費者註意到,樓房建成後,公寓沒有接通供水或供電系統。 相關資訊可能是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規定的「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6 (1) 條 (e) 點,公寓與這些系統的連接需要額外的服務這一事實也很重要。 2021 年,消費者保護機構因在 Covid-19 大流行背景下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對 3 會計服務 家航空公司處以總計 840 萬歐元的罰款。 在旅行限制解除期間,由於突發衛生事件,航空公司繼續取消航班並發放代金券,而不是向乘客提供退款,被認為違反了專業護理規則。 消費者越來越重視某些商品或其成分的環境影響、地理來源、生產方法、化學成分等。 類似的包裝向消費者表明,仿冒產品在品質和特徵上與相關品牌相似,或至少比他們想像的更相似。 因此,類似的包裝給消費者的印像是產品之間只能比較價格(而不是價格和品質的組合)。 國家法院認為,門票已被轉售的事實是門票的基本特徵,因為原始賣家可以拒絕轉售門票的買家入場 (158)。 執法機構以缺乏專業照顧為由,對一家提供衛星電視服務的貿易商提起訴訟。 儘管合約是有固定期限的,但如果消費者在合約到期日沒有採取行動反對續約合同,則貿易商認為合約自動續約(152)。 2016 台北的會計師 年一項關於消費者脆弱性的委員會研究發現,未通過輕信測試的人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選擇優惠時遇到問題。 此外,那些認為自己容易受騙的人在遇到問題時不太可能抱怨,並且更容易感到身為消費者的脆弱。 關於年齡,從不同年齡的消費者的角度來審視商業實踐也許是合適的。 根據案件情況,隱含主張可能包括使用與環境永續性相關的圖像(例如樹木、雨林、水、動物)和顏色(例如藍色或綠色背景或文字)。 附件一第 26 點並未禁止遠距行銷本身,而是禁止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行為 (261)。 第 17 條也適用於美容療程、保健產品等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行銷時虛假聲稱可以治癒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電信服務供應商提起訴訟,該供應商未能告知消費者必須支付啟動費用才能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性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容易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有關商品基本屬性的資訊已經可以在其外觀、包裝或標籤中看到,消費者在銷售時可以看到這些資訊。 對於更複雜的商品,可能需要在商店或線上頁面上的產品描述標籤上提供附加信息,以識別基本屬性。 國家法院認為,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以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第 2(i) 條中定義的最後一部分(「從而使消費者能夠進行購買」)並未要求商業通訊提供消費者用於購買商品的機制(例如電話號碼或優惠券)。 例如,商業實踐涉及透過銷售管道促銷的獨特產品,以便將銷售集中於特定且有限的接受者群體(例如特定職業),情況可能就是這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給定群體的普通成員可能擁有普通消費者不一定具備的更具體的知識或特徵,這對商業實踐效果的評估產生直接影響。 鑑於與普通消費者的一般類別的偏差,「特定消費者群體」必須具有充分的可識別性、範圍有限且同質性。 如果無法確定特定群體,則評估應側重於一般平均消費者基準。 從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角度來看,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商業行為的透明度。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條和第7條,經營者不得在可能影響消費者交易決策的方面誤導消費者。 更具體地說,第 7 條第(2)款和附件一第 22 節防止貿易商隱瞞商業行為背後的商業意圖。 另請參閱第 3.four 節,關於在數位產品的描述中使用「免費」聲明,該聲明可能違反附表 I 第 20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a) 條涉及專業謹慎的要求,似乎與房地產和金融服務領域與消費者打交道的貿易商特別相關 設立公司 (429)。 企業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