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8c (203)
有關配件保固、產品保固和保固的示範手冊
如果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實際上或可能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例如,消費者由於據稱加入的預期收益而購買特定產品,則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認證計劃。 國家執法機構將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評估此類情況。 為了促進貿易商正確申報其身份,《消費者權利指令》6a。 第十一條(1)c)點也規定,網路市場服務提供者必須警告消費者,如果第三方銷售者聲明其不是經營者,則其不能行使消費者權利。 零售商可以選擇在顯眼位置展示某些環境聲明(例如,在產品包裝的正面),並在不太顯眼的位置(例如,在產品包裝的背面)包含有關該聲明的附加資訊。 國家消費者保護部門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的代表表示,根據案件情況,特別是文書的局限性,這可能會產生誤導(313)。 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自訂價格的商家還必須遵守《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和《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 這意味著電子商務指令和相關歐盟消費者保護立法作為一般規則以補充方式適用(341)。 該零售商在其網站上提出了有關環境友好的各種一般聲明,例如有關其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聲明以及與某些產品系列相關的可持續發展標籤。 為了避免誤導消費者,貿易商必須確保產品主頁上的環境聲明與產品的實際環境影響相關,並與其他有關貿易商及其做法的更廣泛的聲明區分開來(316)。
在國家當局的倡議下,一家玩具製造商對遊戲內購買資訊(包括戰利品箱)做出了承諾。 當局指出,消費者和家長需要最大程度地了解是否可以進行此類購買,特別是對於隨機性為關鍵特徵的戰利品盒 (379)。 服務指示普遍禁止基於國籍和居住地的價格歧視 (370)。 根據服務指示第20條,「服務提供者公佈的服務使用一般條件」不「包含基於服務使用者國籍或居住地的歧視性條款」。 工商登記 然而,第20條並不排除「如果客觀標準直接證明合理的話,從一開始就存在使用方面差異的可能性」。 一家零售商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對其牙科產品的“點讚”評論,聲稱這些評論“保證是真實的消費者評論”,然後將“點讚”評論引導至評論頁面,在該頁面中,正面的消費者評論位於中性或負面評論之前. 台北的會計師 國家法院認定該貿易商關於「保證真實消費者評級」的說法具有誤導性 (353)。 商家發表的評論是否意味著這些評論是由「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的,取決於普通消費者如何看待它。 評論不一定必須以這種方式呈現——甚至更一般地提及“消費者”或“消費者/用戶”評論可能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將它們視為已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給出的評論。 搜尋結果中的廣告以及專門為獲得更高排名而付費的搜尋結果必須清晰且突出地突出顯示。
在第三種情況下,消費者被要求透過招募新銷售人員的機制購買產品,並要求消費者初步同意或訂閱個人購物計畫(243)。 一方面,它關注實際分銷的銷售人員數量與招募的消費者總數的比較,另一方面,它關注銷售人員和外部銷售方的收入/收購的重要性的變化。 調查顯示,這些機制導致消費者無法支付費用來換取賺取收入的機會,收入主要來自其他消費者進入該系統,而不是來自產品的銷售/消費。 從評估的角度來看,服務的使用是否需要消費者有意識的行為或消費者是否可以禁用服務都無關緊要,因為在沒有足夠資訊的情況下,無法確定消費者是否可以自由地使用服務。 國家法院認為,要將商業行為歸類為侵略性和不公平行為,僅僅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是不夠的,還必須使用特定的方法來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這意味著,攻擊行為以貿易商的主動行為(「騷擾、脅迫-包括身體暴力-或不當影響」)為前提,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受到限制(225)。 根據第 7(4)(d) 條,如果付款、交付和履約條件與專業注意的要求不同,交易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資訊。 這意味著,只有當這些條件對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與貿易商合理期望消費者提供的專業知識和關懷相比)時,才必須顯示此類資訊。 當貿易商向不同成員國的消費者展示成分或性能存在顯著差異的產品變體時,他們必須將自己置於普通消費者的位置,並檢查普通消費者是否有可能將這些不同的變體視為相同。 台北會計事務所 在這方面,貿易商可以從現有的良好分銷實踐中獲得靈感,即公司展示不同版本的食品(在每個國家市場同時提供),使消費者清楚地看到差異,同時保持識別產品的共同元素。 根據行為經濟學的觀察,不僅所提供的資訊內容,資訊傳達的方式都會對消費者的反應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第六條特別適用於商業行為可能「以任何方式,包括所有展示情況」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即使所提供的資訊實際上是正確的」。
例如,根據所討論的產品,如果忽略運輸等因素,有關環境友善性的比較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特別是當這些因素對產品的環境足跡影響最大時。 該禁令包括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東西。 許多零售商多次抱怨這項禁令,表示很難區分針對兒童的行銷和針對其他消費者的行銷。 在本例中,一家公司向新客戶承諾,每招募一個新客戶就會獲得一筆獎金。 法院對消費者賺取收入的機會主要來自於將新客戶引入系統表示懷疑,並指出支付給現有會員的獎金僅部分由新會員預期的經濟補償提供資金。 法院也回顧說,附件一的規定不禁止特定做法,這一事實可能構成指令一般規定(第 5 條至第 9 條)下的不公平。 "只有當系統要求消費者提供經濟補償(無論數額多少)以獲得主要來自其他參與者進入該系統的收入時,基於金字塔原則的計劃才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做法,而不是來自其銷售或消費的產品」(238)。 一家國家法院發現,一名貿易商讓他的客戶很難終止與他的服務合同,以至於他們經常陷入事實上的自動續約合同,這是一種激進的商業行為 (227)。 攻擊性是一種商業行為,在其事實背景下——考慮到其所有特徵和情況——騷擾、脅迫——包括使用身體暴力——或透過未經授權的影響,實際上或可能嚴重限制普通消費者的選擇或行為自由。 根據第 7 條第 four 記帳士 款 e) 點,購買邀請中也必須提及撤銷權或終止權的存在。
因此,基於對普通消費者的審查,儘管《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的本質是旨在完全統一,但從理論上講,基於社會、文化和語言因素,要求外國貿易商提供額外資訊是合理的。 這意味著,遺漏此類資訊可能會欺騙目的地國的消費者,但不會欺騙產品原產國的消費者。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第 5-9 條)涉及能夠扭曲消費者經濟行為的不公平、欺騙性和侵略性商業行為。 公司設立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敘述(13)也提到「不屬於貿易商與消費者之間的任何合約關係,並且在合約簽訂後和履行期間出現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適用於視聽媒體服務中的不公平商業行為,例如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只要上述條款未涵蓋。 這構成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5)款規定的重要資訊。 法院也發現,《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禁止虧本銷售的國家規定,但僅限於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範圍內 (18)。 例如,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適用於透過要求每週休息一天來阻止商人每週營業 7 天的國家規定,因為這一具體規定並非旨在保護消費者追求相關目標(9) 。 (377)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9) 條允許成員國進一步規範涉及賭博活動的 登記公司 B2C 商業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在平台上顯示不同產品的廣告,這些產品並非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平台上的第三方賣家提供。 如果市場運營商透過代表其或為其利益行事的另一家企業開展商業行為,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能適用於市場運營商和相關企業,只要它們符合以下定義: '商人' 。 (161) 儘管這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意義內的重大訊息。 雖然房地產傳統上在國家層級進行監管,但自 2016 年 3 公司登記 月以來,一些重要方面已在歐盟層面進行監管 (433)。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通常是對特定行業的歐盟法律以及國家(有時更嚴格)規則的補充。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列出了在審查商業行為是否涉及欺騙性遺漏時相關的具體要素。 登記公司 是指交易者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依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所提出的主張。 這是一項獨立條件,而非額外的集體審查,如果滿足該條件,該做法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9 條的範圍。 屬於第 1 條或附件 I 所載的不公平做法的具體類別之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基於這樣的理念:雖然保護所有類型的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商業行為的侵害是適當的,但屬於第5 條第(3)款所列群體之一的消費者應獲得比其他消費者更大程度的保護。 以下的流程圖顯示了所附的商業行為「黑名單」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 - 即第 6-9 條。 如果一種商業行為僅滿足這些條件之一,則該商業行為被視為不公平,因此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禁止。
合約沒有明確提及消費者有14天的時間退出合同,而是僅提及了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使用了不明確和誤導性的語言(165)。 對於外部硬碟、USB 台北會計師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來說,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特徵。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同樣,一個消費者組織根據對各種品牌 IT 設備的研究提起了集體訴訟,該研究顯示廣告中的記憶體與實際記憶體之間的平均差異為三分之一。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謊稱其消費貸款利率是市場上最低的。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公司設立 然而,商家不能對某些消費者對其商業行為的所有可能解釋或消費者對此的反應負責。 「可信度」的概念涉及那些可能更傾向於相信給定陳述的消費者群體。 這個概念是中立且視情況而定的,因此它的目的是保護該群體的成員,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成員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在誤導性尿布廣告假設過敏與零售商的尿布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國家法院認定普通消費者是幼兒的父母,他們對過敏沒有特殊的了解(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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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件情況,隱含主張可能包括使用與環境永續性相關的圖像(例如樹木、雨林、水、動物)和顏色(例如藍色或綠色背景或文字)。 附件一第 26 點並未禁止遠距行銷本身,而是禁止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行為 (261)。 第 17 條也適用於美容療程、保健產品等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行銷時虛假聲稱可以治癒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電信服務供應商提起訴訟,該供應商未能告知消費者必須支付啟動費用才能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性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容易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有關商品基本屬性的資訊已經可以在其外觀、包裝或標籤中看到,消費者在銷售時可以看到這些資訊。 對於更複雜的商品,可能需要在商店或線上頁面上的產品描述標籤上提供附加信息,以識別基本屬性。 台北會計師 國家法院認為,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以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第 2(i) 條中定義的最後一部分(「從而使消費者能夠進行購買」)並未要求商業通訊提供消費者用於購買商品的機制(例如電話號碼或優惠券)。
法院提到的有效執行原則意味著國家程序規則不得使行使歐盟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變得極為困難或實際上不可能(88)。 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7 條和第 eight 條,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保護個人資料是基本權利。 根據第七條,每個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親屬都有權利受到尊重。 就個人資料保護而言,《憲章》第8條第2款包含重要的資料保護原則(公平資料管理、法律規定的同意或正當理由、存取和更正所收集資料的權利)。 憲章第 8(3) 條規定,這些資料保護規則的遵守必須由獨立機構監督 (84)。 電子商務指令第5條規定了服務提供者的一般資訊要求,第6條規定了商業資訊期間應提供的資訊範圍。 只有少數成員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合約條款領域擁有特定權力,可以禁止未經談判而適用一般合約條款,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而不必將貿易商告上法庭(61)。 台北會計師 在這方面,法院也澄清,附件一第29點不包括飲用水服務公司的商業慣例,其表現為當消費者搬進以前居住的公寓時保持與公共供水網絡的連接。
如果貿易商充分告知消費者全價或價格計算方式,《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本身並不禁止貿易商進行價格歧視。 除了意見領袖和品牌的義務外,用於促銷活動的網路平台還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如前幾節所述。 這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使第三方交易者能夠遵守歐盟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義務,例如在平台介面上提供具體且適當的揭露方式 (364)。 因此,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嚴格意義上不涉及產品或特性,但其主要目的是評估貿易商在提供或銷售產品時的品質和表現的評估。 如果在這個框架中,對「貿易商」績效的評估被用作促銷其產品的手段,那麼這些評估也可以被認為對於消費者在就給定貿易商的產品做出交易決策時至關重要。 會計師事務所 具體地,如果評論是基於諸如產品品質、可靠性或交付速度之類的參數來評估商家,則這樣的評論可以針對商家的產品的促銷或與商家的產品的促銷交織在一起。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新規定可能適用於這些評估。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是對消費者網上購物的資訊要求,以促進清晰度。 自我聲明可以很好地表明賣家的法律地位,但它不能取代「商家」的定義,仍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適用。 在這方面,應參考《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2條,該條禁止貿易商冒充貿易商。 該禁令適用於根據新的揭露規則錯誤或不準確地報告非商家品質。
相反,法院並未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約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資訊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4(2) 條和第 5 條的規定相反,在重要資訊的透明度方面,必須考慮使用措辭不明確和易於理解的不透明合約條款。 公司登記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可能表示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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