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8c (224)
Nch 隱私權聲明
特別突出,而半年費根本不顯示或僅以不太明顯的方式顯示,確實誘導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的否則(213)。 《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86) 澄清並補充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中有關電子通訊領域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因為它促進了此類資料以及電子通訊設備和服務的自由流動。 工商登記 根據《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或公佈的機票價格和運價必須附有相關條件。 在柏林航空案判決(405)中,法院也強調,《航空服務運營條例》第23 條第(1)款要求,線上預訂系統有義務在航空價格發生變化時向消費者表明應支付的最終價格。 除此之外,套餐旅行指示規定了貿易商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合約前信息,包括有關套餐中所含服務的具體信息以及套餐的總價格(含稅)以及所有附加費用(如適用),成本和其他費用一起。 根據該指令,貿易商還必須明確告知旅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被視為旅行套餐或僅被視為一組保護級別較低的旅行服務,並且他們必須提供適用於相關概念的保護級別的信息具有標準化資訊。 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意見領袖因推薦而獲得任何報酬,包括付款、折扣、合作協議、來自附屬連結的百分比收入、免費產品(包括主動提供的禮物)、旅行或活動邀請等,則視為存在商業元素。
此外,法院解釋說,《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特別是其第11 條,不包含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7(1) 條類似的要求,這些要求違反了不允許執行該申請的國家立法。 如果執行法院在執行法院確定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質之前執行,則根據《合約不公平條款指令》,消費者可獲得的補救措施將僅限於包括賠償在內的事後保護,缺乏臨時措施將限制消費者的補救措施。 最後,由於消費者在購買房地產時所做的決定的重要性和獨特性,交易者必須特別注意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資訊要求。 在《不公平契約條款指令》的脈絡下,法院強調了家庭住宅作為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434)。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如果貿易商未遵守該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資訊要求,則此類商業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公平。 稅務合規 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滿箱汽車時,消費者必須提前支付燃油費的信息,第6條第(1)(b)和(d)條,第7條第(1)條和第7條基於a)點和第 . 此成本可能被認為是非可選的,因此根據指令第 6(1)(d) 條和第 7(4)(c) 條構成產品總價的一部分,並且有關此的資訊必須在預訂流程開始之前提供延長時間。 根據第 7(4)(b) 條,交易者必須提供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詳細資料。 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 7(5) 條和第 5(1)(c) 條,商家的電子郵件地址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包含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或單獨的資訊頁面/連結中),並且必須可以直接且持續地存取。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索賠(包括環境索賠)必須基於主管機關能夠核實的證據。
在第三種情況下,消費者被要求透過招募新銷售人員的機制購買產品,並要求消費者初步同意或訂閱個人購物計畫(243)。 一方面,它關注實際分銷的銷售人員數量與招募的消費者總數的比較,另一方面,它關注銷售人員和外部銷售方的收入/收購的重要性的變化。 調查顯示,這些機制導致消費者無法支付費用來換取賺取收入的機會,收入主要來自其他消費者進入該系統,而不是來自產品的銷售/消費。 從評估的角度來看,服務的使用是否需要消費者有意識的行為或消費者是否可以禁用服務都無關緊要,因為在沒有足夠資訊的情況下,無法確定消費者是否可以自由地使用服務。 國家法院認為,要將商業行為歸類為侵略性和不公平行為,僅僅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是不夠的,還必須使用特定的方法來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這意味著,攻擊行為以貿易商的主動行為(「騷擾、脅迫-包括身體暴力-或不當影響」)為前提,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受到限制(225)。 公司設立 根據第 7(4)(d) 會計 條,如果付款、交付和履約條件與專業注意的要求不同,交易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資訊。 這意味著,只有當這些條件對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與貿易商合理期望消費者提供的專業知識和關懷相比)時,才必須顯示此類資訊。 當貿易商向不同成員國的消費者展示成分或性能存在顯著差異的產品變體時,他們必須將自己置於普通消費者的位置,並檢查普通消費者是否有可能將這些不同的變體視為相同。 在這方面,貿易商可以從現有的良好分銷實踐中獲得靈感,即公司展示不同版本的食品(在每個國家市場同時提供),使消費者清楚地看到差異,同時保持識別產品的共同元素。 根據行為經濟學的觀察,不僅所提供的資訊內容,資訊傳達的方式都會對消費者的反應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第六條特別適用於商業行為可能「以任何方式,包括所有展示情況」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即使所提供的資訊實際上是正確的」。
它禁止違反專業護理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它們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在連網訂閱行動電話報價中,電信服務供應商公佈的價格為「0 公司設立 kr」。 然而,在消費者接受優惠後,訂閱的每月分期付款增加了。 國家法院認為,這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256) 附件一第 20 點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財務 公司登記 7(4)(c) 條,如果由於產品的性質,允許使用“底價”,即從特定的最低金額開始的價格指示,價格不能“提前合理計算”。 與「雙重品質」相關的分銷做法對於食品(包括飲料)來說是最成問題的。 然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商品。 兒童理解線上和線下廣告的能力因兒童而異,並且取決於兒童的年齡和成熟度(149)。 在某種程度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以考慮到這一點,因為第 5(3) 條允許從特定年齡組的普通成員的角度評估商業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普通消費者絕不是需要低水平保護的人,因為他始終可以獲得可用資訊並據此明智地採取行動。 相反,正如陳述(18)中所強調的,審查是基於比例原則的。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採用這個概念是為了在保護消費者的需求和促進開放競爭市場中的自由貿易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然而,例如,當商人出售不包含廣告訊息的街道地圖,而消費者使用該地圖找到前往特定商店的路線時,將街道地圖的銷售歸類為商業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補救措施的適用條件由成員國決定,可能包括不公平商業行為的嚴重性和性質、所遭受的損害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等因素。 會計 成員國還必須確定補救措施的具體效果,例如,終止合約的補救措施是否會導致合約訂立無效(雙方有義務恢復到合約簽訂前的狀態)或僅終止合約。 公平資料管理的一方面是資料主體接收相關信息,包括資料管理的目的,同時考慮到資料收集的具體情況。 公平合法地處理個人資料需要遵守資料保護原則,並且合法資料處理的六個理由中至少之一適用於資料處理活動(請參閱《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 6 公司設立 條第 (1) 款)。 另一種情況是資料控制者根據歐盟或成員國法律有義務處理資料(例如,了解客戶的義務)。 誤導性與比較廣告指示 (72) 規範企業對企業 (B2B) 關係。 然而,其關於比較廣告的規則仍需要根據完全協調的標準進行一般審查,以確定比較廣告在企業對消費者交易中是否也合法(73)。 如果本指令與管轄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共同體規則發生衝突,則以後者為準並適用於這些特定方面。
作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所載專業謹慎要求的一般原則,貿易商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電子介面的設計不會扭曲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新規定僅要求有關主要排名參數及其相對重要性的「一般」資訊。 這種對P2B法規的偏離反映了消費者的資訊需求,因為他們需要易於理解、簡潔的資訊。 基於同樣的原因,《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規則並不要求按照 P2B 設立公司 法規的要求披露主要排名參數的相對重要性的「原因」。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2)(b)條進一步明確了當某些消費者群體的利益受到威脅時對普通消費者的審查。 當一種做法針對特定消費者群體時,必須從該群體的普通成員的角度來審視該商業做法的影響。
從法律上講,當措施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時,歧視就發生了,但實際的歧視要比這複雜得多。 法院進一步澄清,《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27 條(必須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1) 和 (5) 條一併解釋)與規定公寓業主的國家立法並不衝突。 會計 他指出,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對合約的訂立進行規範,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約是否成立,例如水務公司與水務公司之間的合約。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約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在沒有後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也得出結論 此外,這些程序不得使收回不再到期的稅款和關稅變得困難。 否則,這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2) 條含義內的缺乏專業謹慎,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合格會計師 條和第9 條,特別是第9(d) 條含義內的侵略行為。 當貿易商對不同的消費者或不同的消費者群體對相同的產品或服務採取不同的價格時,我們就稱之為價格歧視。
法院認為,關於手提行李的規定造成了雙方合約關係的嚴重不平等,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408)。 公司登記 一個國家主管機關將向遊客收取額外燃油費用但未說明費用計算方式並向消費者提供適當文件的情況歸類為欺騙性遺漏、欺騙性活動和侵略行為 (396)。 除了歐盟消費者保護規則外,還有歐盟競爭規則來防止市場失衡。 2020年7月16日發起的有關消費者物聯網的部門調查(388)部分是基於由於物聯網設備缺乏互通性而導致消費者依賴的潛在風險。 公司設立 此外,委員會關於《數位市場法案》的提案旨在透過對看門人平台的新義務來解決消費者依賴的風險(389)。 可能會出現消費者的選擇有限、購買的產品品質下降、合約條款發生不利變化和/或消費者因依賴服務提供者而支付高價的情況。 這是透過令人上癮的產品或行銷以及缺乏競爭或透明度的市場來實現的。 對於具有導致缺乏互通性的專有標準的數位市場來說尤其如此。
確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請參考2.2節「商家」的概念。 商業溝通中的清晰義務適用於貿易商,無論他們是否是產品銷售商(357)。 然而,為了違反 UCP,行銷中使用的名稱必須誤導普通消費者,並導致他或她做出他或她可能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禁止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商家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法律規定可能限制該產品的銷售、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品或服務。 會計事務所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或非法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毒品或贓物。
在 Europamur Alimentación 案中,法院認為全國範圍內禁止虧本提供或銷售商品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6)。 在同一案件中,法院也澄清,限制性國家措施可能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7)。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管轄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歐盟法律發生衝突,則就這些特定方面而言,應以後者為準。 關於價格指示的指令 98/6/EC 公司登記 是管轄指令,因為它規範了適用於銷售報價和廣告中產品售價指示的具體方面。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貿易商在宣傳特定機票時,也必須包含該機票的取消政策(例如,是否會退還機票價格或是否可以更改機票)。 如果航空公司/旅行社向消費者收取的取消機票的管理費金額等於機票本身的實際費用,則這一點尤其重要。 如果航空公司收取的取消費用甚至高於機票價格,則很可能商家聲稱可以取消。 遊戲可能包含遊戲內促銷和廣告,這會增加隱藏行銷的風險,並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 條和第7 條規定的欺騙行為,除非商業元素足夠清晰且可與遊戲區分開來。 揭露必須考慮行銷發生的媒介,包括背景、展示、時間、持續時間、語言和目標受眾。 「滴水定價」涉及商家在購買過程中增加成本,例如首先列出從一開始就應該作為價格一部分的不可避免的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提高最終價格。
不是招攬購買的商業傳播的一個例子是宣傳商家「品牌」而不是特定產品的廣告(即品牌促銷)。 一旦對產品進行口頭或視覺參考,「產品特徵」總是會出現。 不同的解釋可能會鼓勵貿易商提供一般性產品描述或省略其商業報價中的信息,以避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會計 條的信息要求。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條的一般規定,在不同成員國銷售具有不同成分或性質的相同商品,如果這種行銷可能影響交易者的交易決策,則具有誤導性,因此不公平,應被禁止。 交易決策測試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有主要不公平商業行為條款(即第5條至第9條)的基石和先決條件。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第 5 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條款,定義了兩個關於商業行為是否被視為不公平的累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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